6月21日,有關唐山打人事件,河北警方通報終于問世。根據通報,被打女子王某某、劉某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與廣大網友一樣,筆者一是疑問“為什么看起來很嚴重的樣子卻只是輕傷?”二是馬上網搜“輕傷二級量刑”。
結果如下:(1)輕傷二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資料圖片)
結論是:“輕傷”并不輕,能夠致殘與破相。但是,對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家說,豈不太便宜了陳某志之流?
學習了法律之后,筆者覺得,陳某志不僅是“故意傷害”,而且涉嫌“故意殺人未遂”。
有錄像為證,幾個歹徒確確實實是言行一致地把人“往死里打”的,之所以沒有造成法律界定的“重傷”,僅僅是因為“手段不能犯”——即“使用的工具不能達到致死的效果,如A用木棒子不停打B的要害想要致B于死地,但是怎么打也打不死。”照樣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而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某志等暴徒的情節如何,有錄像為證,筆者自然不必饒舌。
或曰那幾個人渣是酒后滋事,沒有理智,屬于“激情殺人”。殊不知“激情殺人”必須具備的第一條件就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被害女子不讓流氓猥褻,何過錯之有呢?
更重要的是,本案嫌犯疑似涉及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等,數罪累加而并罰,應該是大概率事件。
業內專家評論:對他們最后的定罪量刑,很有可能并不以這次傷人事件為限度,還要追究他們在過去這些年應當承擔的罪責,最終的懲處很有可能非常嚴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