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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商鋪進行外賣銷售時會找外賣平臺,推廣代運營來提升營業額,但由此產生的各種糾紛也不少。一些商家往往輕信銷售承諾,導致花錢打了水漂,還耽誤發展商機。近日,麻章區某商家就因為外賣推廣代運營服務問題而將對方告到法院,但被法院以“被告不適格”駁回了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商家在選擇代運營服務時要擦亮眼睛,不僅需詳細了解公司的行業口碑、以往店鋪案例,以及運營團隊的人員、專業度等,還需通過網絡平臺指定的官方渠道選擇服務,這樣遇到糾紛時才能更好地維權。
案情回顧
2021年2月,原告麻章區某餐廳的經營者楊某通過網絡平臺咨詢代運營聯系上“代運營大神”(昵稱),后對方以“大神”為昵稱用社交軟件添加了楊某。雙方達成合作意愿后,楊某按照“大神”的指示,在其指定的網絡鏈接下單支付3588元,并在社交軟件上與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簽署外賣代運營合作協議,合同甲方系楊某,乙方系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約定楊某委托該公司代理運營原告公司的外賣,承諾在合作周期內將原告單量提升至每月2200單,如未達到可免費延期至達到為止或合同到期后申請售后。原告提交證據顯示,網絡平臺應其要求披露“代運營大神”(昵稱)會員認證真實姓名為陳某,即該案的被告。
協議簽訂后,原告發現被告陳某工作敷衍,運營不專業,原告不催促推進工作進度,被告陳某則不予理會。根據協議約定,被告應延期運營服務至達到月銷承諾,但截至原告起訴之日,被告仍未能兌現月銷承諾。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合同,并要求被告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原告三倍費用。
法院判決
在訴訟中,原告當庭撤回解除外賣代運營合作協議的訴訟請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陳某不屬適格被告,與原告的經營者簽訂合同的民事責任應由案外人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擔,麻章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辦案法官表示,該案屬委托合同糾紛,爭議焦點在于被告是否適格。首先,原告麻章區某餐廳的經營者在網絡平臺購買“外賣運營服務專屬通道”商品后,即與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案外人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電子合同外賣代運營合作協議。根據在案證據,該協議的簽訂主體系原告的經營者楊某和案外人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該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后自愿簽訂,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約定內容并未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執行。其次,原告未能舉證證明昵稱為“大神”的社交軟件賬號持有人的實名注冊信息,亦不能證明添加楊某的昵稱為“大神”社交軟件賬號使用人即是被告本人。再次,原告也無證據證實其在網絡鏈接支付的3588元的實際收取人系被告陳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