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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11”預售模式已經開啟,各大電商平臺均推出各種優惠活動,預售、優惠券、滿額減……不同平臺和商家預售規則、支付定(訂)金和尾款時間不盡相同。不少人瘋狂“剁手”后又開始后悔,那么,“定金”和“訂金”有何區別呢?到底能不能退?律師向您支招——
律師說法:
“定金”與“訂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相應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也對“定金”作出了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定金”是表明對合同有擔保性質的資金,支付定金后,消費者單方面后悔不履行合同,就不能要求退還定金;倘若是由于接受定金方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則商家要雙倍返還定金。而在法律規定上“訂金”是被視為合同可以履行的情況下而預先支付的合同款項,即交付的訂金是預付款。其目的在于緩解收受訂金一方的資金周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如若交易成功,則訂金充當貨款,反之若交易失敗,則消費者可以主張全額返還訂金,還需注意的是訂金雖可以全額主張,但不代表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給商家造成損失的,商家可以要求賠償;反之,商家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消費者既可以要求返回訂金,也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消費者支付定金并支付尾款,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可按照“七天無理由退貨”申請退貨,此時為全款退回(定金+尾款)。民法典規定了債務人履行債務,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如果買家繼續支付尾款的話,定金就會轉化為商品價款的一部分。
簡單來說,無論哪種形式交付的預付款,能否退還,還需看雙方有無事先約定以及解除方的責任程度。建議雙方在協商基礎上達成和解;如協商不成,則建議走訴訟途徑解決糾紛。
市消委會提示:“雙11”雖優惠多,但消費者付款前應三思,以免沖動付了“定金”或“訂金”后又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