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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建文明城市是全方位的,也是系統協調配套的,因此要全面謀劃,協調推進,系統運作,適應時代和社會特點,遵循客觀規律,夯實認識、行為、設施、機制、制度等方面基礎,逐步把文明創建工作推進到一個新水平。
要成為全國文明城市,需引導市民從區域和個體發展需要的高度,看待當前文明創建中存在的問題,對現實狀況的形成進行反思,推動自我認知進入高度覺察狀態,提升自我價值定位,做到與社會文明發展相適應。
文明行為的塑造需要環境,要加大文明創建宣傳力度,營造濃厚氛圍,結合各行各業發展實際,激濁揚清,壯大主流,形成社會文明行為引導力控制力,讓不文明行為感到不合適、受鄙視、遭議論,覺知社會壓力,而文明通行、文明舉止等,則受到贊許、支持和追捧,如入浩蕩長河,如浴雨露春風,如此才能促進形成更高程度的文明行為自覺。
文明城市創建需要長期推進和保持,很多臨時做法和規定,都要根據文明發展形成變化而調整,達到個體行為、公共服務和規章制度落實等因素協調一致,形成一個比較穩定有效又能長期承載的法治局面,這就是文明城市運行機制,因此,各級要定期分析評估和預判文明創建形勢,立足多種情況綜合,把握特點規律,加快文明城市運行機制的科學建立。例如文明設施設備的投放、使用等,要與社會生產生活相適應,才能發揮應有效能。行業之間要加強溝通協調,避免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做法,注重因地制宜,滿足社會需求,才能釋放更大文明潛力。
法國思想家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就說過,社會秩序是一項為其他一切全力提供基礎的神圣權利。制度體現的就是一種社會秩序。顯然,我市的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參照了全國文明城市標準要求,也結合了我市社會實際,匯聚了各方面利益訴求,保持了完整性和嚴肅性,得到社會各界認可和踐行,必將成為文明城市建設的法治基礎。
總之,創建文明城市,要引導市民看到利國利民的深遠意義,要推動個體行為高度自覺,要做好設施設備的調整使用,要建立文明城市治理運行機制,要推動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落實,有了這些五個方面的基礎,全市文明創建工作必將能夠取得更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