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區別:
1、刑事拘留是刑事處罰,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處罰;
2、刑事拘留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拘留的依據則是行政法律法規;
3、刑事拘留適用于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適用于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