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上午,市營商環境投訴監督中心在市檢察院揭牌成立,這也是我省首家營商環境投訴監督中心。省檢察院副檢察長李粵貴,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黃明忠,市檢察院檢察長張和林及投訴監督中心成員單位主要領導共同為湛江市營商環境投訴監督中心揭牌。
市營商環境投訴監督中心是市委、市政府統籌全市行政執法監督和檢察法律監督中有關營商環境投訴監督職責的議事協調機構,掛牌在市人民檢察院,由市檢察院、市司法局派員聯合辦公,市檢察院代行日常運行管理職責。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李粵貴代表省檢察院對營商環境投訴監督中心的正式成立表示祝賀,他希望營商環境投訴監督中心要發揮相關部門共同辦公的優勢,堅持同心同向、協同治理,真正實現市場主體投訴監督只進“一扇門”,為企業提供低成本、多渠道維權救濟服務;要融通創新,以數字化改革引領營商環境投訴監督處理體系的根本性變革,打通營商環境建設過程中的各類“硬骨頭”問題,切實提升工作的便民性、便捷性。
黃明忠指出,營商環境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土壤,只有土壤肥沃才能吸引更多的企業扎根。當前,湛江正處在蓄勢待發、大有可為的上升期、關鍵期,迫切地呼喚著各級各部門,尤其是各界企業家順勢而為、乘勢而上,不斷以新作為創造新業績。各相關單位要同心同德、眾志成城,共同把這個平臺建好用好,真正解決好營商環境建設中的各類痛點、堵點、難點問題,不斷提升湛江廣大企業的認同感、歸屬感和獲得感。
近年來,我市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和有效實踐,2021年開展了“營商環境整治提升年”活動,2022年又印發了《2022年湛江市優化營商環境行動方案》,全市營商環境正在穩步轉好、持續優化。市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成立湛江市營商環境投訴監督中心,目的在于搭建一個執法、司法等問題“一站式”投訴監督平臺,解決承擔營商環境投訴工作的有關部門職能交叉、多頭負責、缺乏監督及市場主體投訴不便捷等問題,形成市委牽頭、負總責,各相關單位各司其職、上下聯動、協同推進的工作格局,為持續推進我市經濟穩進提質提供推力、激發活力、增強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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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商環境投訴監督中心受理投訴范圍有哪些?
根據《湛江市營商環境投訴監督辦法(試行)》,法人及非法人組織認為我市各級機關或者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辦法》所列明的不履職或者不正確履職,影響營商環境行為的,可以向投訴監督中心進行投訴。
第一類是營商環境行政執法監督類問題,包括5項:
(1)對符合法定條件且申報材料齊全的行政許可、政務服務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規定程序和時限辦理的;
(2)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的;
(3)無法定依據對市場主體采取行政處罰措施的;
(4)限制市場公平競爭、設置壟斷條件或者地域保護限制條件、擅自提高市場準入門檻的;
(5)其他涉及營商環境行政執法監督類的投訴事項。
第二類是營商環境檢察法律監督類問題,包括5項:
(1)對涉市場主體刑事案件有案不立、錯誤立案、違規立案、立而不偵、久拖不決的;對涉案企業、企業家無罪判有罪、量刑畸輕畸重的;以刑事手段違規插手經濟糾紛的;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市場主體財產的;濫用刑事強制措施以及刑罰執行不當的;
(2)在涉市場主體民事審判和執行活動中超期審理、適用審判程序錯誤、違法保全、違法先予執行、違法采取強制措施、違法送達;執行審查活動違法、超標的執行、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違法處置被執行財產;故意制造虛假訴訟、貪贓枉法的;
(3)在涉市場主體行政審判和執行活動中存在不當減損市場主體權利或增加義務的;在涉市場主體行政非訴執行活動中因不當強制執行使市場主體陷入生產經營困難的;
(4)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安全生產、個人信息保護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可能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5)其他涉及營商環境檢察法律監督類的投訴事項。
投訴人可以通過哪些方式反映問題?
(1)來電。投訴人可在每周一到周五撥打0759-12309(分機2)、0759-3582222兩部檢察服務熱線進行反映;
(2)來信。郵寄地址為: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人民大道北35號湛江市人民檢察院;郵編:524043;郵箱zjyshjtsjd@163.com;
(3)來訪。湛江市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中心;
(4)網絡。湛江市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投訴人應當通過以上方式,客觀、真實地反映問題,投訴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明確的投訴對象;
(2)具體的問題、訴求和理由;
(3)必要的證明材料;
(4)投訴人真實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5)以單位名義投訴的,需加蓋單位公章。
營商環境投訴監督中心接到投訴后會如何處理?
投訴監督中心對于收到的投訴事項,在3個工作日內研究決定是否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需告知原因或者通知補正材料。對已受理的投訴事項,應當移交市級相關職能單位辦理。辦理單位應當在收到移交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辦理過程或辦理結果反饋投訴人,并書面報送投訴監督中心;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投訴事項,經投訴監督中心批準可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辦理過程中需啟動行政程序或者法律程序的,辦理時限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發現違紀違法問題的,按規定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投訴監督中心建立“6+N”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對重大緊急疑難復雜投訴事項,由市檢察院、市司法局、市發改局、市信訪局、市工信局、市工商聯及其他涉營商環境有關單位集體商議、協調解決。經聯席會議仍難以協調解決的,報市委、市政府研究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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