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活動,有效維護公民人格權益和正常網絡秩序,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起草了《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6月9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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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具體處罰原則。
■依法懲治網絡誹謗行為。在信息網絡上制造、散布謠言,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
■依法懲治網絡侮辱行為。在信息網絡上采取肆意謾罵、惡毒攻擊、披露隱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以侮辱罪定罪處罰。
■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組織“人肉搜索”,在信息網絡上違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布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
■依法懲治線下滋擾行為。將網絡暴力延伸至線下,對被網暴者及其親友實施攔截辱罵、滋事恐嚇、毀壞財物等滋擾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依法懲治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的惡意營銷炒作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基于蹭炒熱度、推廣引流等目的,對于所發現的網絡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行為。實施網絡誹謗、侮辱等網絡暴力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依法嚴懲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堅持嚴格執法司法,對于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應當依法嚴肅追究,切實矯正“法不責眾”錯誤傾向。要重點打擊惡意發起者、組織者、推波助瀾者以及屢教不改者。對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應當體現從嚴懲治精神,讓人民群眾充分感受到公平正義。實施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實施的;
組織“水軍”“打手”實施的;
編造“涉性”話題侵害他人人格尊嚴的;
利用“深度合成”技術發布違法或者不良信息,違背公序良俗、倫理道德的;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起、組織的。
■依法做好民事維權工作。針對他人實施網絡暴力行為,侵犯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被害人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準確把握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標準。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或者違法違紀行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故意散布的,不應當認定為誹謗違法犯罪。針對他人言行發表評論、提出批評,即使觀點有所偏頗、言論有所過激,只要不是肆意謾罵、惡意詆毀的,不應當認定為侮辱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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