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廣播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黑廣播判刑標準是按照我國《刑法》第124條當中的規(guī)定,對此判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擅自設置使用黑廣播的行為是非法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非法設臺和故意干擾無線電業(yè)務的行為都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guī)定。
所謂黑廣播,即非法廣播電臺(或電視臺),就是未經廣播電視管理部門和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擅自設置并利用廣播頻率向社會進行播音宣傳的廣播電臺。近年來,一些不法商販利用私設廣播電臺,販賣假藥,詐騙錢財,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干擾了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黑廣播發(fā)射設備及天線等容易獲得,從網上等渠道都可以買到;其設置和使用也較為簡單,往往無人值守,便可將錄制好的節(jié)目通過發(fā)射設備定時廣播出去。
犯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公用電信等通訊設施,包括廣播電臺的發(fā)受電波的設施如鐵塔發(fā)射臺、發(fā)射機房、電源室等;電視臺的發(fā)射與接收電視圖像的設備以及有線廣播電視傳播覆蓋設施;郵電部門的收發(fā)電報的機器設施;公用電話的交換設施、通訊線路如架空線路、埋設線路、無線線路等;衛(wèi)星通訊的發(fā)射與接受電訊號的設施;微波、監(jiān)測、傳真通訊設施;國家重要部門如鐵路、軍隊、航空中的電話交換臺、無線電通信網絡;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設施中的無線電通信、導航設施;等等。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破壞方法多種多樣,如拆卸或毀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重要機件,砸毀機器設備,偷割電線,截斷電纜,挖走電線桿,故意違反操作規(guī)程,使機器設備損壞,使廣播、電視、電信通訊無法進行等。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則同時觸犯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根據(jù)對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斷”的處理原則,應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