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律師費用由誰承擔?
在民事訴訟中,可能許多人都有一個誤區,那就是自己聘請律師的律師費可以由敗訴方承擔,但其實并不是所有訴訟都是這樣的,他們在咨詢律師過后,往往會得到否定的答復。這是因為打官司產生的律師費與被告的違約、侵權等導致敗訴的行為之間并無必然因果關系,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不一定會支持該項主張,除非有證據證明雙方在訴訟前有通過合同等書面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但凡事總有例外,當事人雙方既可以事先對律師費由誰承擔事先約定外,國家有關司法機關也考慮到某些案件的專業性和復雜性,通過有關規定(包括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了若干情形下,法院可以支持原告主張敗訴的被告承擔律師費的訴訟請求。
具體列舉和分析如下:
一、由有關規定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
1、合同糾紛案件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2、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3、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二、有關規定有所規定,但不明確,司法仲裁機關可依此酌情裁判由由敗訴方承擔合理的律師費用之情形
1、專利權糾紛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范圍之內。” 如果專利糾紛案件中律師費要計算在被告的賠償數額范圍之內,必須是以“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為前提。
2、擔保權糾紛案件。
法律依據:《擔保法》第21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債務人如依約履行債務,債權人的權益即能得到實現,由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實現權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師費是當事人為實現其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屬于當事人的財產損失,《擔保法》第21條規定的 “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3、不正當競爭案件。
法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4、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關于印發 《關于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中針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出“律師費在性質上屬于財產利益,原則上可作為損失。”
5、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7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因此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建議將律師“辦案必要開支”列入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方承擔。
律師費訴訟費不付會怎么樣?
一、不同案件類型,收費標準不同。
非財產類一般按件收費,金額不高,比如勞動爭議案件,每件10元。
如果是財產類案件,則按標的額分段累計收費,不足一萬的,每件50元,超過1萬至10萬的部分,按照2.5%繳納……分段繳納比例也不盡相同,金額越高,比例越低。超過2000萬的部分,按照0.5%繳納。
如果調解結案、撤訴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則訴訟費減半收取。
二、訴訟費誰來付
訴訟費由原告先行墊付。如勝訴,則由被告承擔。
如果原告僅部分訴訟請求得到支持,即部分勝訴,部分敗訴,那么訴訟費將由原被告分攤,判決書中會對各方承擔金額進行載明。
按目前實務操作,原告勝訴后,待判決書生效,原告即可申請退費,訴訟費將直接由法院退還給原告,無需進入執行程序。也就是說,法院退還訴訟費后,被告是否繳納訴訟費,將由法院去追討,風險無需原告承擔。
三、原告墊付不起怎么辦
起訴后,原告應當在收到法院繳費通知之日起7日內繳納訴訟費,逾期未繳納,將按撤回起訴處理。
如果確實無力繳納訴訟費,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包括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訴訟費的免交只適用于自然人。
那么,什么情況申請司法救助能獲得支持呢?
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46條、第47條之規定,生活困難的應予減交,減交比例不低于30%;接受法律援助的,應予緩交。
申請司法救助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經濟困難等相關證明材料。
再來說說律師費問題。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聘請律師。
案情簡單、標的額不大的,當事人可自行處理訴訟。涉及材料不會書寫、法律規定不詳的,可考慮委托律師代書、咨詢,以此來節約聘請律師的成本。
如果實在需要律師,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指派援助律師。
另外,如果有約定律師費由違約方承擔,那么起訴時可將律師費成本一并主張。此時如果仍然付不起律師費,可與律師協商收費方式,前期只繳納部分基礎費用或風險代理。至于成與不成,就看律師對案件回款風險如何評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