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哪天生效?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生效時間有幾種?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生效時間分兩種,部分裁決一經作出立即生效,其他裁決待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后生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不過,對于這些立即生效的裁決,勞動者一方仍有起訴的權利,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述條文中所稱“十二個月金額”,是指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當中的每一項單獨計算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解釋(三)》第13條]。用人單位對這些事項無權起訴,但是有證據證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一仲裁裁決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當事人不服該仲裁裁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仲裁調解書、裁決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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