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兒子的財產一般是不可以執行的。但是如果其財產是被執行人在被執行前惡意轉移給兒子的,可以執行。也即,如果有充足的證據表明,被執行人兒子沒有正常的收入來源,而其財產是來自于其失信人父母的經營或者轉讓,可以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關鍵詞: 被執行人兒子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