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是規范民用航空的行政管理和民商關系兩個方面內容的重要法律,涉及很復雜的法律關系,又要考慮國際通行做法,其立法原則:
(一)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民用航空法》借鑒了國際航空立法經驗,堅持縱向的行政管理法律規范與橫向的民商法律規范并重,對有關民商法律關系的規定進一步作了較大的補充、完善,以有效地保護與民用航空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根據民用航空活動國際性強的特點,《民用航空法》從我國改革開放的實際需要出發,認真研究了現有國際航空公約的規定,使我國的民用航空法律制度盡可能地與國際通行的規則接軌。
(三)根據航空運輸工具速度快、風險大和技術要求高的特點,《民用航空法》將安全管理置于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的首位,強化安全管理規范,確保民用航空活動安全地和有秩序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