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的條約可分為三類:
確立一般航空法律制度
A、巴黎航空公約1919
B、《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即《芝加哥公約》1944
航空運輸業務的條約
A、《哈瓦納商務航空公約》1928
B《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1929(華沙條約)
C《國際航空運輸協定》1944
關于航空安全的條約
A、《關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1963、東京《東京公約》
B《關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1970蒙特利爾公約
C、《關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1971、海牙公約
《巴黎航空公約》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都承認每個國家對其領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
1、制定航空法律和規章
2、在空中設立禁區:締約國為了軍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得指定境內某地區的上空為禁區,禁止或限制其他締約國的航空器飛過。
3、保留“國內載運權”:締約國有權拒絕其他締約國的航空器在其領土內裝載乘客、郵件和貨物運往其境內另一地點
締約國一切不從事國際航班飛行的航空器,不需事先獲準,有權飛入或習經其他締約國的領土而不降停,或作非運輸業務性的降落。
非航班飛行也就是不定期的航班飛行,即不按公布的班期表運輸也不受正確航班運費與費率的約束。
航班飛行:就是定期的航班飛行:
1、按班期時間表飛行,每次班期都開放供公眾使用;
2、航班是定期和頻繁的,成為公認有規律的系列。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就是在航空器內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非法地干擾,劫持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控制飛行中的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