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于反擔保合同設立的條件有哪些規定?反擔保的從屬性是什么意思?
反擔保合同的設立應符合以下條件:
1、擔保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2、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
3、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4、反擔保適用擔保的規定。
反擔保的從屬性
《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該規定明確了擔保與主債權之間的從屬性關系。反擔保是為債務人向債務人的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從屬于特定的主債權,該債權是特定的債務人應當清償的,反擔保從屬于擔保債權,主債權無效或被撤銷,擔保隨之失效,反擔保亦然;債權消滅,擔保權隨之消滅,反擔保權亦然;擔保人因從屬性享有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反擔保人亦享有債務人和擔保人的抗辯權,因此,擔保公司應特別注意,擔保人放棄抗辯權的,反擔保人可以拒絕承擔反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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