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倍賠償的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倍賠償的規定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哪些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下列權益:
1.知悉真實情況權
即消費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的過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知悉的情況具體包括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等等。
2.自主選擇權
即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一是對商品的品種、服務方式及其提供者應有充分選擇的余地;二是對于選擇商品服務及其提供者應有自由決定的權利而不受強制。
3.人身財產安全權
即消費者享有在購買商品如果人身、財產受到威脅。
4.公平交易權
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公平合理、計量準確無誤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