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以后會產生哪些法律后果?民法典關于離婚的后果有什么規定?
《民法典》第1080條規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作為引起婚姻關系終止的法律事實,離婚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對婚姻當事人的后果和對子女的后果。
1、對當事人的法律后果
離婚對夫妻人身關系的影響,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夫妻身份關系解除;(2)夫妻間扶養義務終止;(3)法定繼承人資格喪失;(4)雙方再婚自由。
離婚對夫妻財產關系的影響,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共有財產的分割與清算;(2)離婚經濟補償;(3)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4)離婚經濟幫助;(5)離婚損害賠償。
2、對子女的法律后果
(1)撫養權
第一,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這是從兒童利益出發作出的原則性規定。
第二,已滿兩周歲子女的撫養權,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第三,未成年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子女的意愿。
(2)撫養費
第一,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第二,撫養費給付的數額和方式。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撫養費數額和給付方式,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對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第三,撫養費的給付期限。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到子女獨立生活時止。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據此,撫養費的給付期限是18周歲。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第四,撫養費的變更。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經濟情況有較大的變化,提出改變原定撫養費數額的,應由當事人雙方先行協議,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決。
(3)探望權
第一,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二,對于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的判決和裁定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對于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可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第三,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