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訴訟復議前置的三種情形法條
行政訴訟復議前置的三種情形法條如下:
1.行政權屬糾紛裁決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二、
行政復議流程
行政復議的流程大概分為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四個步驟:
1.申請。
(1)時效。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2)條件。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屬于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3.審理。
4.決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期限,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三、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于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于行政行為的范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其他法律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范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