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財產保險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一)在我國簽訂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方的主體必須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及其下屬各級保險公司。其它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均不得以保險方的名義簽訂財產保險合同。
(二)財產保險合同的標的,必須是投保人所有或管理并與之有利害關系的財產。不得虛構、假設,否則合同無效。
(三)簽訂財產保險合同一般應采到書面形式,并應做到條款齊備、文字含義清楚、表語準確、程序合法,防止發生無效、違法合同,或釀成糾紛。
(四)簽訂財產保險合同一般應使用規范的示范文本,有特殊要求的,應報經省、直轄市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可自行制訂,到指定印刷廠印刷,并只限自己使用。
(五)財產保險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人身保險合同和特點:
1.人身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死、殘疾、疾病險事故的保險合同。
2、人身保險合同的特點:
①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范圍與條件下,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②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的給付屬定額給付性質;
③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特征:
a、由于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而人的生命和身體的價值不能用金錢來衡量,所以對人身保險來說,只要求有無可保利益,而對可保利益并沒有金額大小的限制,與投保人有保險利益的人,依《保險法》第52條規定,有以下幾種: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項以外與投保的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另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隊人具有保險利益。
b、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只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并不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及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④人身保險合同中代位求償權的禁止
《保險法》第67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力"
關鍵詞: 保險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人身保險合同和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