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生效日的定義:
《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條件: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下列事實出現時,保險合同的內容應當變更:
1、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3、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或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時,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4、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應付保險費與實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十一)保險合同中止的概念
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由于某種原因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停止的狀況稱為合同的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內,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關鍵詞: 保險合同生效日的定義 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