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的法律特征:
保險代理人的保險行為受保險法的約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第七章"法律責任"中很多法條對保險代理行為做了規定。另外,保險代理屬于民事法律行為,所以保險代理行為又是由民法調整的。
(二)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基于保險人授權的委托代理。
保險代理人的代理權產生于保險人的委托授權,屬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人與保險代理人關于委托代理保險業務所達成的協議,是證明保險代理人有關代理權的法律文件。
(三)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代表保險人利益的中介行為。
從法律角度看,保險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授權范圍內,代表保險人的利益開展業務。從市場角度看,保險代理行為是保險市場的中介行為。
(四)保險代理人的權力既包括明示權力,又包括默示權力
明示權力是指以一定的形式約定的權力,即在代理合同中,保險人授予保險代理人的權力。
默示權力是相對于明示權力而言,是指依據法律規范或被社會公認的慣例,代理人為盡其職責通常必須采取的行動,即應該有的權力。
保險代理的職業規則:
保險代理人只能為經保險監管機關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
代理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亦能為一家人壽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有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強迫或引誘誤導投保人,挪用或侵占保險費等損害保險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保險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自身的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代理人不利從中提取代理手續費。另外,保險公司必須建立,健全代理人委托,登記,撤銷檔案資料,同進度向保險監管機關備案。
關鍵詞: 保險代理人的法律特征 保險代理的職業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