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財產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有哪些?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的責任有什么法律規定?
雙方當事人的責任
根據《經濟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的規定,財產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有以下責任:
投保方的責任
A、不得隱瞞被保險財產的真實情況。
在財產保險中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不得謊報財產的實際價值,對于決定保險事故發生的主要情況要向保險方講清,投保方如隱瞞被保財產的真實情況,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
B、按約定期限交付保險費。
如投保方不按期交納保險費,保險方可以分別情況要求其交付保險費及利息或者終止保險合同。保險方如終止合同,對終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仍有權要求投保方如數交足。
C、投保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關于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維護勞動者和保險財產的安全。
保險方可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投保人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否則由此引起保險事故的損失,由投保方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責任。
D、保險標的發生變化,如所有權轉移、變更座落地點、改變用途或者增加危險程度,投保方應及時通知保險方,在需要增加保險費時,應按規定補交保險費。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項義務,由此引起的損失,由投保方自負。
E、在發生保險事故后,投保方有責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并將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方。如果投保方沒有采取措施,保險方對由此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F、保險事故發生,投保方向保險方要求賠償時,有義務提供保險財產或利益實際損失的清單、避免擴大損失費用的清單、有關單據和證明文件。
在損失是第三者過錯造成的情況下,投保方可向保險方提出賠償要求,但必須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方,并協助保險方向第三者追償。
保險方的責任
A、對發生保險事故所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或引起的責任,保險方應按保險合同規定履行賠償責任。賠償金應在與投保方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后的10天內償付,保險方如不及時償付,則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B、對投保方為了避免或者減少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進行施救、保護、整理以及訴訟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及為了確定保險范圍內的損失所支付的對受損標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由保險方負責償還,但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C、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投保人可以以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方為條件,向保險方提出賠償要求,保險方應按保險合同規定先予賠償,再向第三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