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合同的給付保險賠償金的原則有哪些?給付保險賠償金的原則有什么具體內容?
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或者給付保險賠償金。保險人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以金錢給付為限;但是,保險法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不在此限。例如,財產保險的標的物因保險事故發(fā)生部分損害,除非保險合同另有特別約定,保險人不承擔恢復原狀的義務;即使保險合同約定有保險人恢復保險標的原狀的條款,保險人仍可以依約選擇給付保險賠償金或者恢復保險標的的原狀。
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以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和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而約定的保險賠償金部分,保險人不承擔給付責任。若保險金額低于保險標的的價值的,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的價值的比例,承擔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在財產保險復保險的情形下,若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各保險金額的總和之比例,以保險標的的價值為限,承擔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若有保險代位權的適用,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請求賠償而取得部分或者全部賠償,保險人在給付保險賠償金時,可以相應扣除被保險人已經取得的賠償;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而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或者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保險代位權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因保險事故而應當給付保險賠償金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保險給付義務。保險人違反保險合同的約定不履行給付或者遲延履行給付保險賠償金義務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承擔違約責任。
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應當給付保險金的,應當及時核定保險給付的數(shù)額。保險人核定保險給付責任的主要事項有:保險單證的效力、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性質、損失程度、保險責任范圍、給付保險金的額度、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以及其他有關保險責任承擔的事項。經保險人核定的保險給付的數(shù)額,被保險人同意接受的,保險人應當和被保險人簽訂保險給付協(xié)議,并在達成保險給付協(xié)議后10日內履行保險給付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給付期限另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約定履行保險給付義務。
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再者,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shù)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jù)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shù)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shù)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關鍵詞: 財產保險合同 給付保險賠償金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