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即財產權利關系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產權主體發生變更。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
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不動產、動產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其他4項則屬于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
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財產保險合同的種類:
(一)財產保險合同
在這里,財產保險是狹義的,這里所講的財產保險合同,是指以法人組織的有形實物為標的的保險合同。
(二)貨物運輸保險合同
貨物運輸保險是指以運輸過程中的貨物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三)運輸工具保險合同
運輸工具保險包括船舶保險、機動車輛保險、飛機保險等。
(四)責任保險合同
責任保險合同是指投保方依法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在第三人向投保方提出賠償請求時,投保方的賠償責任轉給保險方,由保險方負賠償責任的保險合同。
(五)保證保險合同
保證保險是由保險人為被保證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如果被保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保險。
(六)信用保險合同
信用保險是保險方就投保方的信用放款及借貸賒欠而設的保險,當債務人不能或不愿清償而致債權人受損失時,由保險方負賠償責任。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不同,投保方只能是權利人。
《保險法》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