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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倘若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發生矛盾,會出現業主通過拒交物業費的方式表示不滿的現象。近日,南召縣人民法院馬市坪法庭就圓滿化解一起物業費拒交糾紛,最終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案情簡介
某物業公司曾與趙某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為該業主提供物業服務。趙某在小區擁有124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但因自2018年10月至今拖欠物業費未及時繳納,物業公司多次催繳無果,遂將趙某訴至法院。而趙某則認為,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不到位,墻體滲水情況一直沒有解決,因此堅持拒交物業費。
法官調解
南召法院馬市坪法庭史洪舉法官受理此案后,針對雙方爭議的焦點,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在法官耐心反復的釋法明理后,當事雙方對自身所需承擔的責任有了較為明確清晰的認識,對抗情緒逐漸緩和。趙某表示愿意補繳物業管理費,希望物業公司能盡快處理墻體滲水問題;物業公司也對自身存在的服務問題進行了自省,承諾近期就解決趙某反映的問題。次日,趙某補繳物業費,物業公司申請撤訴,該起糾紛得以圓滿解決,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法官說法
在日常生活中,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出現矛盾后,會出現采取拒交物業費的方式進行對抗,這種方式不僅無法解決糾紛,甚至可能引發沖突。然而物業管理服務質量的保障需要相互信任、良性互動,業主可以就存在的服務問題與物業公司協商溝通,也可以向業主委員會反映,通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進行協調。若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為維護業主利益,業主大會有權解聘和重新選聘物業公司。物業公司也應及時處理業主反映的問題,提升整體服務水平,共同營造和諧的社區環境。(供稿:唐文良)
關鍵詞: 南召法院 因不滿服務拒交物業費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