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處罰中非法所得的計算問題
為了及時、準確地處理廣告經營中的違法行為,現對廣告經營違法案件非法所得的計算方法規定如下:
一、廣告經營承辦或代理內容違法廣告的,以全部廣告費收入作為非法所得;其它廣告違法行為,以全部廣告費收入減去設計、制作等直接成本費用之差作為非法所得。
二、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或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非法承辦或代理的廣告內容同時違法的,以全部廣告費作為非法所得;廣告內容不違法的,以全部廣告費收入減去設計、制作等直接成本費用之差作為非法所得。
三、擅自提高廣告業務代理費標準和戶外廣告場地費、建筑物占用費收費標準的,以擅自提高的費用標準與國家規定的費用標準之差計算非法所得。
四、違法經營廣告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處罰決定之前已繳納的稅款,在計算非法所得時應予以扣除,未交納的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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