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主要有兩種,即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1、行政復議的基本特點是:
(1)提出行政復議的,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作出行政決定之后。如果行政機關尚未作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復議的結論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2、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請求法院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
關鍵詞: 行政復議的基本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