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安全事故的四不放過原則是什么
(一)四不放過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二)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是要求對安全生產工傷事故必須進行嚴肅認真的調查處理,接受教訓,防止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三)“四不放過”原則的含義也是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的具體體現,對事故責任者要嚴格按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二、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征
其基本特征,包括五個方面:
(一)事故主體的特定性:僅限于生產經營單位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事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主要包括工礦商貿領域的公司、企業、合伙人、個體戶等生產經營單元。
(二)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地域范圍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圍內的。
(三)事故的破壞性:生產安全事故對人員或生產經營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造成了人員傷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給生產經營單位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影響了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開展,產生了嚴重的影響。
(四)事故的突發性:生產安全事故是短時間內突然發生的,不同于在某種危害因素長期影響下發生的其他損害事件,如職業病。
(五)事故的過失性:生產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過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災害有本質的區別,如因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等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工作環境不良、設備隱患等原因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也應歸為過失行為,是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員在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過失行為,沒有立即糾正、排除不良作業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繼續存在致使發生事故。
三、生產安全一般事故的分類
第一類: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此類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參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二類: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