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納稅是否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
未納稅不一定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如果單位未繳納稅費,有逃稅行為構成犯罪的,屬于單位犯罪,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單位負刑事責任的范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單位犯罪的特征
單位犯罪的特征如下:
1.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3.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
4.單位故意犯罪的集體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決策主體體現出來的。
三、共同犯罪與單位犯罪的區別是什么
共同犯罪與單位犯罪的區別是:
1.產生犯意的時間不完全相同。單位犯罪中,犯意只能產生于犯罪行為實施以前。共同犯罪中,犯意產生的時間是較為隨意的,既可以是在實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實施犯罪過程中。
2.犯意的種類不同。單位犯罪中的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既可以都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現為直接故意,有的表現為間接故意,還可以都表現為間接故意。
3.承載犯意的最終主體不同。單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犯意外,還存在一個單位犯意,并且最終是以單位整體犯意來追究的;共同犯罪中,除了各個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動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義實施的。
關鍵詞: 單位犯罪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