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于虛開發票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版)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因此,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即為虛開發票。
虛開普通發票會面臨哪些處罰?
虛開普通發票罪,是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對發票類犯罪新設的一個罪名,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構成本罪的行為主體。
虛開發票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