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行為主體必須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4月29日《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行醫案件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第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第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第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第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第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2)客觀行為表現為非法行醫,即非法從事診斷、治療醫務護理工作,屬于典型的職業犯,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包括了行為人反復從事非法行醫的行為,因此,不管非法行醫的時間多長,也只能認定為一罪。
(3)成立本罪要求情節嚴重。根據《行醫案件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第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第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第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第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第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法行醫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6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3年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行醫案件解釋》的規定,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或者造成3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應認定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其中的“造成就診人死亡”,既包括行為人醫療處置不當(如診斷錯誤、用藥錯誤)直接導致就診人死亡,也包括非法行醫行為導致就診人不能得到正常救治(如因診斷錯誤未能及時送往醫院)而死亡。但是,行為人明知自己不救治患者,要求患者前往正規醫院治療,患者或其家屬執意要求行為人治療,死亡并非由行為人的不當醫療處置造成的不應認定為“造成就診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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