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紀委的調查結果是否可以作為處罰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對行政處罰不服,應在六個月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罰款還是需要先行交納。如果法院最終判決撤銷該處罰決定的,再予退還。
二、
其他監察立案依據的梳理
1、單一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
立案依據:《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2、除了職務犯罪又跟其他機關有互涉的罪名
立案依據:《監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3、發生違法問題時屬于監察對象范圍,立案調查時不屬于監察對象
依照《監察法》第3條、第11條、第45條第1款第2項和第46條之定,鑒于其身份不再是監察對象,一般可以立案調查,但不再適用政務處分,若依法可以由其主管單位給予處分的可按程序提出建議。
三、
與紀委的調查結果是否可以作為處罰的依據有關的法律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
第二十八條:審查時間不得超過90日。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紀檢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90日。
根據《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程序的規定》規定:
1、第九條各級紀委審理部門受理案件后,應及時指定承辦人辦理。除情節簡單的案件外,一般應由兩人辦理,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應組成兩人以上的審議組辦理,并確定其中一人主辦。
2、第十條審理案件,要按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的要求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