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障殘疾人就業權利,促進殘疾人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就業,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浙江省促進殘疾人就業行動方案(2022-2025年)》,省委組織部等5部門出臺《浙江省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
(相關資料圖)
《行動方案》提出,到2025年,浙江將新增殘疾人公益性崗位5000個以上,勞動年齡段持證殘疾人就業率達到60%以上,其中有就業意愿的應屆殘疾高校畢業生就業率達到100%。
新出臺的《浙江省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總結了浙江以往的工作經驗,以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通過公開錄用、遴選、選調、公開招聘等方法,安排殘疾人就業相關程序為重點,對殘疾人招錄(聘)計劃、考試、體檢考察、公示監督等環節都作出了進一步明確。
《實施辦法》有哪些具體措施,一起來看~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積極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依法辦理入職手續或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依法采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義務。
到2025年,省級、市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其他編制50人(含)以上的省級、市級黨政機關和編制67人(含)以上的各級事業單位(中小學、幼兒園除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縣級及以上殘聯機關干部隊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殘疾人。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國有企業應當根據行業特點,積極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通過公開招考(聘)、勞務派遣等多種形式安排殘疾人就業。
落實機關、 事業單位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計劃報送制度和就業情況統計制度。按規定應報送安排殘疾人就業計劃的機關、事業單位尚有空編的,應至少拿出1個編制優先用于安排殘疾人就業;
暫時滿編的單位,可采取“先退后進”的辦法,經機構編制部門核準用編計劃后安排殘疾人就業;
確實無法調劑編制的,可通過下屬單位設立殘疾人專崗等途徑落實。
對未按本規定要求報送安排殘疾人就業計劃的單位,公務員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應視情暫停其進人。
公務員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及用人單位制定、發布的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職位、崗位外,不得設置限制殘疾人報考的資格條件。
限制殘疾人報考的特殊職位、崗位,公務員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殘聯予以充分論證后發布。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專設殘疾人職位、崗位定向招錄(聘)時,公務員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給予適當放寬開考比例、年齡、學歷、專業、戶籍等傾斜政策。
殘疾人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就業,除必需的職業資格證書外,不得額外增加與職位、崗位要求無關的身體條件要求。
殘疾人有權保護個人隱私,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審核報考人信息時,不得以殘疾本身作為是否健康的依據。除明確要求外,不得以殘疾人未主動說明殘疾狀況作為拒絕錄(聘)用的理由。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面向殘疾人招錄(聘)的,按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后,除規定不得錄(聘)用的情形和發現有其他影響錄(聘)用問題外,不得拒絕錄(聘)用。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且未采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義務的,不能參評先進單位,其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參評先進個人。國有企業未履行法定義務的,將其認定為失信行為,記入行業信用記錄。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且未采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義務的,不能參評先進單位,其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參評先進個人。國有企業未履行法定義務的,將其認定為失信行為,記入行業信用記錄。
(來源:杭州發布 作者:資料/浙江發布 編輯:高婷婷)
(原標題:浙江5部門聯合出臺實施辦法 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國企帶頭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