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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校、職業學校、高等院校等應將安全知識普及、安全生產教育納入教學內容——《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11月24日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社會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將于明年3月起施行。
《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水下、探險等高風險項目的單位應制定安全操作規程,每日投入運營前對涉及人身安全的設施、設備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檢查確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違規者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設施、設備或停產停業整頓,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條例》要求各地安全生產委員會加強部門間協調,按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部門職責分工,報本級政府批準執行。
《條例》設“社會參與”專章,規定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安全生產意識,提高事故預防和自救互救能力。中小學校、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高等院校以及黨校(行政學院)等應按規定將安全知識普及、安全生產教育納入教學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可以拍攝照片、視頻等記錄,通過“浙里辦”APP、12345熱線、部門舉報電話等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舉報,對有功人員依法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