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于7月6日的會議上,會同國安委行使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授予的權力,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的相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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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正式生效的《實施細則》,從七個方面對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執行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作出具體規定。《實施細則》具法律效力,涵蓋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向外國及臺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進行截取通信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實施細則》亦訂定違反規定的相關罰則。
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實施細則》清晰、詳細地列明執行各項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況和審批的條件等,其目的是確保相關人員在執行香港國安法時,所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的權力和采取的措施,既能達到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目的,也能符合香港國安法總則下對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依法保護各項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特區政府代表將在今日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政制事務委員會聯合會議上,向議員講解香港國安法和《實施細則》的內容。
細則提要:
1.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
2.授權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并限制其離開香港。
3.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
4.要求有關發布人士、電子平臺服務商、主機服務商及/或網絡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若無合理辯解,如信息發布人未有遵從移除信息的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一年;如有服務商未有遵從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六個月。
5.向外國及臺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若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六個月;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兩年。
6.所有截取通信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經行政長官批準;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
7.律政司司長或警務人員可向法庭申請批準,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內回答問題,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
關鍵詞: 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