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1月9日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3號公布,將于4月1日起施行。
《規定》由浙江省司法廳牽頭起草,為全國首部規范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的創制性政府規章,分6章45條對行政合法性審查進行了全面規定,立足加強行政行為源頭規范,以“小切口”牽引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大變革”,展現了浙江在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領域的先行性和創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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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法性審查指的是什么?《規定》出臺有何意義?
行政合法性審查
主要是指在行政決定作出之前,對行政決定是否符合上位法規定進行審查的行為,屬于前置性審查方式,起著預防、避免和減少法律風險的重要作用。
《規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近年來,浙江通過統一規范行政合法性審查領域、建立配套制度、健全審查工作機制、完善評價體系,持續推動審查工作全覆蓋,有力提升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夯實了基層依法治理的根基。
但從基層法治實踐來看,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范圍不明確、標準不統一、程序不規范、機制不健全、運行不順暢等問題依然困擾和制約著基層依法治理效能的提升。
同時由于合法性審查要求散見于多部行政規范性文件,且缺乏專門的法律規定,在具體實施中較難有效落實,對行政決定的剛性約束不足。
為此,浙江認真總結前期工作經驗,立足加強行政權力制約監督體系改革和建設,以立法推進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兑幎ā返某雠_,用法治給權力套上“韁繩”,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和社會治理成本,促進訴源治理,推動浙江法治政府建設向縱深推進。
《規定》具體有哪些創新亮點?
首創構建起“4+X”的工作體系
《規定》將行政合法性審查重點拓展至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協議等四個領域,并將審查規則拓展適用相關其他行政涉法事務。
《規定》施行后,浙江將成為全國行政合法性審查適用范圍和規范對象最廣的省份。
首創構建起“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工作格局
《規定》通過整合碎片化的審查工作職能,將行政合法性審查從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擴展到鄉鎮、街道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并明確鄉鎮、街道為行政村提供行政合法性審查服務的,也可以參照執行。
《規定》施行后,浙江將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合法性審查全覆蓋工作格局。
首創構建起“全閉環、規范化”的審查工作機制
推進合法性審查事項全生命周期閉環管理,通過明確審查事項目錄編制、審查材料提交流轉、審查方式確定、審查意見制發和處置等工作職責,切實規范合法性審查事項從確立到提交審查到最終作出決定的全過程。
明確“三不”原則,凡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事項不得提交審議、不得作出決定、不得對外公布。
規范重點審查的內容,從主體、職權、依據、程序等角度對四類審查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內容進行明確,對不同審查事項的審查材料分別作出規定。
細化審查意見的種類及適用,根據不同情形,將審查意見分為合法、需要修改完善、需要補充相關程序和不合法四類;突出改革優先和創新優先,明確在作出審查意見時應充分考慮改革發展的方向和要求;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推動合法性審查機構在審查中既要敢于說不,還要善于說行。
首創構建起“多維度、全方位”的保障工作體系
《規定》以專章明確數字賦能要求,聚焦構建上下貫通、部門協同的行政合法性審查智能化應用體系,推動建設數字化管理平臺和數據庫,協同推進各類應用場景建設。要求加強合法性審查數據分析研判和數據安全管理,充分發揮合法性審查數據在決策、管理、監督、爭議預防、基層治理等方面的作用。
《規定》還從審查力量、培訓指導、工作指引、專家參與、購買服務、考核評價、責任追究等方面規定相應的保障措施。
編輯:李為民、任珈妮
責編:沈 波
來源:浙江發布
關鍵詞: 法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