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資料圖片)
據相關的新聞媒體報道從2003年到2019年,我國離婚率已經連續17年上漲,比如2019年我國離婚對數已經達到470.06萬,同比增長5.4%,離婚率達到3.36‰。2020年全國結婚登記人數為813.1萬,對應的離婚登記人數為373.3萬,離婚占結婚比例為45.9%。
通過媒體報道的數據可以得出,離婚率在提高,但是2021年1月1日開始《民法典》正式實施,離婚冷靜期開始實施,就目前的數據報告,離婚率比之前有所下降,因為增加了離婚冷靜期就避免了沖動離婚的情形。
離婚出現了,當時通過協議離婚,約定好了撫養費,隨著經濟的發展,物價開始提升,房價也在上升,孩子的學費以及生活費都在上升,以前定的撫養費,現在能要求對方增加撫養費嗎?增加多少撫養費呢?
二、法律解讀
在回答是否能增加撫養費,我們先了解下相關的法律知識,了解完畢法律知識,通過法律知識以及結論,那么就可以和對方談增加撫養費的事情,如果實在不行,可以把這篇文章轉發給對方,文章有法律基礎知識以及法律條文基礎,通俗易懂。
當時撫養費是什么情況下約定的?
剛結婚3年甚至不足2年就離婚了,因為孩子和媽媽親,于是孩子的撫養權協商后由孩子的媽媽撫養,孩子的爸爸每個月出撫養費,當時經濟條件雙方都可以,于是夫妻之間想盡快地離婚,縮短雙方協商的時間,第二個方面當時自己還負擔得起,即使約定的撫養費對方不付自己也能養活孩子。
撫養子女是一個長期的事情,在這期間,社會環境、物價水平、雙方工作的變動、工作環境的變更等等因素發生巨大的變化,因此當時約定的撫養費或者高了,或者低了,因此才會出現撫養費不夠用或者對方覺得撫養費高了等等因素,有時候協商不成最終走向了法院,最后通過法院解決撫養費的問題。
撫養費是由哪些因素決定的?
撫養費金額的確定和三個因素有關,分別是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首先分析下子女的實際需要,增加撫養費是以子女的名義提出的,撫養子女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比如孩子2歲和孩子10歲需要的費用都不一樣,孩子2歲的時候沒有上學的費用,而孩子10歲,讀小學開銷就比較大了,有學費、課后輔導費、興趣班、醫療費、旅游費、服裝費、生活費等費用,比之前2歲或者嬰兒時期,多了很多費用的開支,因此子女的實際需要是孩子撫養費考慮的一個因素,子女實際一個與開支多少錢,作為帶孩子的父母是最清楚的。
其次是父母的負擔能力,父母的負擔能力主要指父母的經濟水平,也就是父母的收入情況,父母收入越高那么承擔撫養費就越高,一般收入分為兩種情況,固定收入和不固定收入,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舉個例子,孩子由孩子的媽媽撫養,孩子的爸爸每個月給撫養費,孩子的爸爸,每個月的工資平均在5000元,那么按照5000元的20%計算,一個月就是1000元,按照30%計算,一個月就是1500元。如果孩子的爸爸不是每個月發工資,而是一個季度或者一年發一次工資,那么我們就依據年收入除以12個月,計算下每個月平均工資多少錢,依據每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每個月的撫養費多少錢。
最后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也是考慮的因素,孩子在武漢撫養,和孩子在農村撫養,兩者的撫養費相差很大,因此在確定撫養費金額的時候,也要考慮下當地的經濟水平,平均工資水平。
撫養費能夠增加嗎?
撫養費的金額是由三個因素決定的,那么撫養費是可以增加的,是否有法律依據呢?依據最高院1993年11月03日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得出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第一種情況是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第二種情況是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第三種情況是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第三種情況屬于兜底條款,因為法律不可能把所有情況都羅列清楚。
撫養費如何支付呢?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一般是一個月一付,還有季度或者年付的,因為部分女性不想每個月提醒男方支付撫養費,因此部分女性都希望年付比較好,避免月月向對方要撫養費,自己煩躁同時孩子的爸爸也會煩躁的。
撫養費支付到什么時候?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比如大學生,雖然成年了,但是作為學生主要的任務還是學習,因此還是可以要求夫妻一方支付撫養費。
三、法律總結:
對于孩子撫養費少了,可以和夫妻一方進行協商解決,解決不了可以向人民法院,以孩子的名義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增加撫養費。如果對方不支付撫養費,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關于撫養費問題,大家還有不清楚的,可以在評論下方留言討論或者私信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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