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是什么意思?
緩刑考驗期的意思是指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緩刑的法律規定的需要進行考驗的期限。
法律規定緩刑考驗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這樣不利于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3.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于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于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時間有多長?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刑法》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緩刑考驗期在哪里執行?
緩刑考驗期應當在社區矯正機構執行。那么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緩刑考驗期結束以后再犯算不算累犯?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累犯的認定是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所以被判處緩刑后釋放的,再次犯罪不認定為累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