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很多朋友都知道“斯德哥爾摩綜合征”,它又稱“人質綜合征”、“斯德哥爾摩效應”等,指的是受到恐嚇和迫害的人對恐嚇和迫害者產生了相信、服從、依賴甚至同情、憐憫等情感,兩者的關系是恐嚇和迫害者是強勢的一方,受恐嚇和迫害者是弱勢的一方,后者視前者為強者或者說領導者,前者是后者為受支配者,因此后者往往會完全聽命于前者,那么前者通常就會對后者為所欲為,甚至有時候后者還會反過來幫助前者。
去年11月28日,身負7案的“殺人魔女”勞榮枝落網,從那個時候開始勞榮枝案就備受關注,今年12月21日勞榮枝案開庭審理,可能大家都沒有想到的是此女利用了“斯德哥爾摩效應”來為自己辯護,雖然她沒有明說“斯德哥爾摩綜合征”一詞,但庭審中她表示是因為被法子英脅迫才成為重犯的,稱法子英以她的名譽和她及她的家人的生命為要挾,迫使她去做犯法的事情,以她為誘餌勾引男性作為人質進行搶劫和敲詐勒索,之后再殺害,1996~1999年的兩年多時間中,兩人以勒索錢財為目的共同殺害了7人。而且法子英對他毫不憐惜,迫使它去夜店坐臺,還導致她多次墮胎,有時墮胎當天還強行占有她,說的是相當可惡,而且說法子英伏法之后她相當高興,覺得是警察為民除害了。
勞XX的話語想表達的意思很明顯,就是她是被脅迫的,法子英是相當兇惡沒人性的,那段時間中她不得不服從法子英去做犯法的事情。勞榮枝在與法子英共同犯案的過程中,她的表現是否屬于“斯德哥爾摩效應”,雖然不會成為案件判決的關鍵因素,卻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判決結果,在全球大部分國家中,“斯德哥爾摩效應”并不會作為一種非正常人的征狀左右成年人案件的判決,但是會作為案件判斷的參考。
按勞XX所講的說法,她肯定是被迫服從法子英的,但是判案講究的是證據,不會只采信一面之詞,但是她在法庭上那樣說,又需要拿出證據來證明到底是不是她說的那樣,如果她是為了自保而故意那樣說,那原則上也需要證據證明不是她說的那樣。
“斯德哥爾摩效應”的名稱源自于1973年8月23日發生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市的一次銀行搶劫案,歹徒搶劫失敗之后,挾持了銀行中的4名職員與警方對峙,在長達5天零10個小時的對峙時間中,在歹徒的強勢壓迫下,4名職員在立場上居然站到了歹徒一方,甚至有一位女職員還在官方對歹徒的審判期間與歹徒訂了婚。心理學家和社會學家據此認為,人在受壓迫的情況下會產生屈從甚至認同施壓者的情緒和心理,斯德格爾摩效應就是形容這種心理的,這種因恐懼產生的奇怪的奴隸般的心理能讓人質愛上罪犯,奇怪不奇怪?
人性是很復雜的,它本質上是以生存為第一位的,然后是講究怎樣活得好,也就是安全感、聲譽、生活質量和實現自我價值等方面的需要。因此在受欺負和迫害的情況下,人為了自我安全、求生和自保以及保護家人朋友等,常常會屈從于強迫者的意志,從而為強迫者服務,有時會逐漸以強迫者的意志為自我意志。那么勞XX是這樣的嗎?
從新聞報道中關于勞XX的事情以及表現來看,幾乎找不到她受脅迫的證據,她與法子英在一起的時候早就已經是成年人了,完全有自我判斷和行動的能力,她在與法子英共同的7次作案期間曾經數次分開,一個人輾轉過多個城市,但都是自動要到與法子英說好的地方會合,這期間她完全可以擺脫法子英,也可以告訴警方。法子英與他的會合地點,即便她不愿意被抓,她也可以匿名舉報,從而幫助警方抓捕法子英,使之不能再為害人間。
如果說她擔心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實際上她也完全可以避免,她有著太多讓法子英伏法的機會,比如在她出去坐臺的時刻,甚至是兩者挾持人質,一人去取錢的時刻,她都可以報警讓警方將法子英抓捕歸案。但是她并沒有那樣做。兩人在一起的兩年中,顯然法子英并沒有限制她行動的自由,也沒有強迫和恐嚇她的證據,而她作為一個成年人,也完全有著理性判斷和行動的能力,因此她以“斯德哥爾摩效應”為借口也是說不通的。法子英于1999年7月28日在作案后的負隅頑抗中被捕,于同年的12月份被槍決,勞XX事先逃脫,之后亡命天涯混跡社會20年,直到去年底落網。在這期間她肯定想過很多如果被抓捕后如何為自己開脫罪名的方法,作為一名中專畢業可以在小學任教的語文老師,她也完全有自學法律的能力和可能,但也不排除之后有人指點她保命的方法,因此她才會那樣說為自己開脫。
“斯德哥爾摩效應”通常最容易在未成年人中產生,因為未成年人一般還不具有正確的識別、判斷和執行能力,善惡分辨能力和法律意識還都不強,從小養成的對大人的依賴能力使其更容易對強者形成依賴,因此比較難做出正確的判斷、選擇和行動,但是勞XX的表現顯然不太符合這一效應的特征。
您認為勞榮枝的表現是斯德哥爾摩效應嗎?可以在下面聊一聊喲!參考資料:《時代周報》12月22日文章《勞榮枝案庭審“下半場”:檢方稱犯罪突破人性底線,她還想要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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