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是一種證明婚前個人財產的有效方式。建議結婚前對于大額財產例如房屋、車輛、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等進行公證。
(二)保留必要證據
建議注意保留自己的婚前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的書面證明;購置重大物品的發票、受贈財物時的書面贈予合同等。
離婚要提早準備 兩招“防”財產轉移
第一招: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或者婚前協議
婚前財產公證可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使訴訟到法院,法院也能及時審理,不會出現舉證不足或無法查實的后果。
第二招:清楚夫妻雙方在處理財產時的法律權限
根據法律規定,若無特別約定,個人財產未經協商只能由個人處理,而共同財產的處理須經雙方同意。所以只要清楚了這一點,夫妻任何一方都可理直氣壯地按規定處理財產,而不必考慮怕影響情感等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轉移財產多少才算是轉移
肯定得大額以上,如果發個紅包或給家人轉點生活費用就成了轉移財產,那“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家庭成員必須的生活費用”豈不是成了一句空話。
所以沒有規距不成方圓,轉移大額財產而沒有合理的理由才是不允許的,如遇醫療教育的支出轉移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其他的金額法律肯定有標準的,如詐騙罪3000以上、非法集資10萬以上、信用卡詐騙是5萬以上算是數額較大,那轉移多少財產才是大額呢?每個省高院規定都不同,廣東省十年前規定2萬以上是大額,而深圳的個人破產條例規定的是5萬元需申報。
而從執行實踐中,只有在法院把被執行人拘留以后,搜查負債人手機才能發現被執行人的具體情況,如果使用別人賬戶則需傳喚其到法院詳細了解情況,如果這賬戶資金的確來源于負債人,則法院會直接要求轉至法院執行,如果資金不是負債人的,當然算是贈或借用,其實法官就沒法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