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和破產有什么不同?
(1)原因不同
公司破產是由于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無力繼續經營,由法院宣告停止營業,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狀態,宣告公司破產。
公司清算是由于公司公司因股東會決議解散、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因陷入僵局時解散或者因違法被強制解散,從而要公司清算。
(2)法律依據不同
公司清算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指公司解散時,為終結現存的財產和其他法律關系,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關系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以了結其債權債務關系,從而剝奪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
公司破產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指的是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有什么區別?
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及債務人的股東等均參與重整。而參與破產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一定情況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職責有所不同。破產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進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擔任的角色更像是監督人,對重整活動進行監督。
3、重整企業可運用多種重整措施,除延期或減免償還債務外,還可采取向重整者無償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將債權轉為股份,轉讓經營或資產等方法。
4、對擔保物權的限制不同。就特定財產的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破產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5、重整程序具有強制性。6、債務人的職權大小不同。在重整中,債務人可自行管理財產,負責制定、執行重整計劃。除非債務人存在破產欺詐、無經營能力等情況。在破產清算中,債務人不可管理其財產,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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