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賠償精神損失費的情形有哪些
賠償精神損失費的情形有:
1.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2.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其他人格權利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如宣揚別人婚戀生活,在新婚夫妻房間安裝監視設備,私自拆開他人信件了解他人的秘密等都屬于違反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的行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精神損害。
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人格權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親屬也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4.監護權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損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賠償精神損害。
5.特定紀念物品遭受滅失或毀損引起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二、
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精神損失費賠償并無具體的標準,一般會綜合以下因素來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2.侵權的手段;
3.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經濟狀況;
5.當地的生活水平。
三、
精神損失費賠償的訴訟時效
精神損失費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三年。
找法網提醒,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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