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的定金可以退嗎?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購房定金”是一種為了締結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種擔保形式。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不想買房了定金能不能退還,要看具體的情況:
1、如果開發商不具備商品房銷售資格的,那么不想買房的話,定金可以退回。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
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么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2、如果不想買房是因為開發商存在欺詐等行為,或者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對合同條款協商不下,那么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也是應當退還購房定金。
怎樣避免定金陷阱?
大家需要注意,在商品房的交易過程中,簽訂認購書、交定金并不是買房的一個必經程序,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簽不成,購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
大家在簽約的時候盡量少用“定金”這個詞語,可以用“訂金”、“誠意金”等代替,這樣一旦房屋買賣合同簽不成所交款項能退回。因為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訂金”等費用是屬于預付款性質,因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取得了該款項,屬于不當得利,因此因按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來處理。
買房的定金可以退嗎?
一般來說,定金與認購金不同,它是一種合同履行的擔保。因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中的規定,簽訂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給付定金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如果購房者交了定金之后改變主意決定不買,開發商有權以購房者違約為由不退定金。
如何避免“定金”陷阱?
要求開發商將“認購、訂購、預訂”合同里的“定金”改為“訂金”或者“預付款”、“保證金”、“誠意金”、“押金”、“訂約金”等。如果開發商不改,就說明里面可能有貓膩了。
在商品房的交易過程中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簽訂認購書、交定金并不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個必經程序,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簽不成,購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