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險的報銷期限一般是嬰兒出生的18個月之內。職工本人或者其所在的單位可以持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嬰兒出生證明等到當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報銷。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六條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后,由本人或所在企業持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生育醫療費。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收繳、支付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