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鑒定的時間一般要3日。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