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保證期間應注意哪些問題?
第一、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法律預定的某種權利存續的期間,當期間屆滿時該權利消滅。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和延長,保證期間是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存續期間,因而,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期間屬于除斥期間。由于保證責任不同于一般民事責任,保證人實際上是為他人承擔責任,因此法律有必要設立不變期間加以限制,防止保證人無限期承擔保證責任。在保證期間屆滿時,債權人沒有及時行使權利,則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實體權利歸于消滅,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約定保證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問題。目前法律并未限制保證期間的結束點,如果約定的保證期間長于訴訟時效期間,因債權人已對債務人失去勝訴權,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有悖于法理,但保證人的保證行為已經成立,不能因此完全免責,應當以約定不明處理。
第三,約定保證期間早于或等于貸款履行期間的問題。對于這種情況,應當視為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法定期間,即為貸款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第四,約定保證期間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貸款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問題。這種約定的意思是清楚的,但沒有明確的保證期間,這與設立保證期間的立法意圖相悖,因此應認為無效,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貸款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兩年。
保證貸款的濫放會造成什么危害?
(一)破壞了制度。無論是中國國內銀行,還是國外銀行,都發放信用、保證貸款,但對貸款對象、條件、程序、額度等都有嚴格的規定。如省聯社規定只能對從事種養殖業的信用農戶(5萬元以下)、AAA級企業(報省聯社審查批準)、教育醫療等單位(二本以上院校、三甲以上醫院、省級重點高中)和收入穩定的高端個人客戶(國家公務員等)等四類客戶發放信用貸款;保證貸款也僅限于省聯社制定的專項保證信貸產品和省聯社備案的區域性保證信貸產品。農信社擅自延伸對象、放寬條件、減化程序、擴大額度發放信用、保證貸款,就是違規。大面積違規發放信用、保證貸款,使省聯社各項規章制度流于形式,造成的危害是極大的,甚至會給農信社帶來災難性的后果。
(二)擴大了風險。農信社向借款人發放信用、保證貸款,主要是依據借款人或保證人當時的生產經營、信譽狀況等條件而發放的,然而借款人或保證人的具體情況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即生產經營、信譽、財務等可能隨時發生變化,當借款人經營虧損或發生財務危機時,風險將轉嫁到農信社,農信社面臨貸款損失的不確定性。由于信用、保證貸款條件簡單,貸款一到期,部分借款人就要求轉據,或要求還了再貸;部分貸款責任人為了圖方便,也或多或少地有這種心理,甚至幫借款人說話。對信用、保證貸款違規辦理借新還舊或還舊貸新,致使貸款風險潛伏,到一定時間肯定會積聚爆發,將危及到農信社的生存。
(三)損害了聲譽。信用、保證貸款到期后,如果借款人不主動歸還貸款,農信社對借款人或保證人難以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一般都束手無策。即使依法起訴,真正能強制收回的卻很少,多數被“懸空”。借款人因農信社將其推向法庭而心懷不滿,不愿積極歸還貸款;法院以已判決而一推了之,依法清收工作陷入尷尬境地。有的借款人同農信社打交道多年,認為貸款只要拖得久,就能或多或少地減點利息,或許還會連本帶利全部賴掉。有的借款人一旦將信用、保證貸款弄到手,只想長期占用,確實逼迫無奈,也只支付部分利息了事。有的借款人與農信社討價還價,提出信用、保證貸款償還可以,但要農信社承諾馬上再貸,造成借款人不但不積極償還貸款,還相互通氣、相互攀比。不良貸款增多,資產質量下降,會直接影響社會公眾對農信社信心不足。
(四)腐蝕了隊伍。不需要抵質押的信用、保證貸款,會使一些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假借他人名義、虛構借款人和編造虛假借款理由、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手段,詐騙貸款。為了達到目的,借款人拼命找門路、托關系,用百般花招予以拉攏、腐蝕農信社工作人員。有的信貸人員本身思想不純,經不住誘惑,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貸款條件,而故意夸大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效益,降低貸款門檻,提高貸款額度。有的信貸人員,私心作怪,與借款人串通一氣,幫助其出謀劃策。有的信貸人員干脆向自己或親屬發放信用、保證貸款,用于經商、消費等。可以說,濫放信用、保證貸款是滋生冒名貸款的溫床,既損失了貸款,又腐蝕了干部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