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五溝營法庭成功調解一起婚約彩禮糾紛案件,協議達成后,當事人均已按期履行完畢,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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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張某(男)和李某(女)經人介紹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2023年5月,雙方在親朋好友見證下舉行了婚禮儀式,但相處一段時間后,雙方因性格不合,生活中經常有摩擦,張某認為雙方不能建立起深厚的感情,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六萬余元。
該案受理后,由于男方張某休假困難,無法到庭,于是承辦法官樊浩強多次約見女方李某,并抽出時間在張某休息時間電話詢問其真實想法和真正的矛盾源頭,耐心細致地做調解工作,努力將雙方心結打開,從情理上解決矛盾。經過多輪溝通調解,雙方均意識到相識不易、相愛更難,即使沒有緣分也應該好聚好散。最終,李某同意返還張某彩禮錢30000元,張某也主動放棄其他訴訟請求,至此,雙方的糾紛得以化解,案結事了,雙方均對法官表示了感謝。
家是最小國,國是千萬家,婚姻幸福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西平縣人民法院五溝營法庭始終堅持和發揚新時代“楓橋經驗”,秉承著婚姻家庭及婚約彩禮案件“調解優先”的原則,將案結事了、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作為目標,堅持能動司法,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轄區人民婚姻家庭美滿幸福保駕護航。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
(一)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馮占華 張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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